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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三角高校教师教学发展联盟章程》及会员单位申请与理事推荐链接
    发布日期:2024/5/19

    长三角高校教师教学发展联盟章程

    2024518日联盟第一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三角高校教师教学发展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致力于推进长三角地区高校教师教学发展机构协作共进的区域内高校及相关教学发展机构,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教师教学发展协作组织。

    第二条  联盟的宗旨是促进长三角地区各高校教师教学发展机构的协作互联,构建共建共享、协同创新的区域教师教学发展交流与合作平台,推进实施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促进区域内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服务教师教书育人工作和教育教学能力提升。

    第三条  联盟接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厅、安徽省教育厅的指导。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长三角地区关于高校教师教学发展的各项政策,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厅、安徽省教育厅的指导下,对接省市层面相关活动,开展教师教学发展相关项目,提升教师数字素养,引航教学创新,赋能教师发展。

    第五条 推动长三角高校教师教学发展专门机构的建设与升级。研制新时代高校教师教学发展机构建设标准和工作指南,选树典范,有效发挥优秀教师教学发展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条 打造高水平教师教学发展队伍。聚焦教育数字化变革中教师教学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通过多样化的交流互鉴机制,不断提升教师数字素养和专业化能力,为长三角高校教师教学发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供路径和指引。

    第七条 集聚长三角高校教师教学研究力量和成果。针对新时代高校教师教学发展问题,协同开展研究,集聚一批具有较高水平和广泛影响力的研究成果,对优秀成果进行宣传推广。

    第八条 促进教师教学发展资源的互联共享。汇集共享联盟会员单位教师教学特色品牌活动,联合组织开展各类教师教学发展促进活动,举办长三角高校教师教学发展年会,促进成果的深度分享交流,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共享机制。

    第九条 选树教学创新发展领域的先进典型。发挥高等教育领域的杰出教学和贡献者等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教师争做师德高尚、潜心育人的先锋模范。

    第十条 发挥联盟的集聚辐射效应。提升联盟的协同创新服务能力,带动长三角区域高校教师教学发展机构间的交流协作,辐射中西部地区教师教学发展,推动与国际上相关学术团体、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联盟采用单位会员制,包括高校类和非高校类会员。高校类会员采用登记备案制,非高校类会员采用审批制。长三角地区各高校及相关教学发展机构均可申请成为联盟会员。

    第十二条 联盟设立理事会,为联盟的议事决策机构。

    (一)联盟首届理事长单位及副理事长单位为区域内获批首批国家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的高校。理事长单位及副理事长单位为本省市高校和机构的责任联络单位。联盟实行理事长单位轮值制度,轮值周期为1年,可连选连任,最长为3年。

    (二)高校类会员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单位,须已成立相应的教师教学发展机构,并配有专职工作人员;能够参与联盟理事长单位轮值;非轮值期间,能够接受轮值单位指导,积极承担及参与联盟各项工作任务等;理事会成员单位均可申请担任轮值理事长单位,申请单位需提前制订轮值年度工作计划。非高校类会员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单位,须有支持教师教学发展的专门机构,且举办过辐射全国或区域高校的教师教学发展活动;能够接受轮值单位指导,积极承担及参与联盟各项工作任务,为联盟提供相应平台或活动支持。

    (三)理事会设轮值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名,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教师教学发展机构的负责人或主管校领导担任。轮值理事长人选由轮值理事长单位推荐;副理事长人选由副理事长单位推荐;理事人选由理事会成员单位推荐。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轮值理事长负责召集并组织召开。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修订联盟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二)审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

    (三)协商确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人选,任命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四)根据需求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指导联盟相关工作开展;

    (五)确定下一届轮值单位;

    (六)决定联盟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四条 联盟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在轮值理事长单位。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教师教学发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秘书长人选由轮值理事长单位推荐;副秘书长人选由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会成员单位共同推荐。联盟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共同向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联盟的日常运行和组织联络;

    (二)执行联盟理事会做出的决议;

    (三)发展联盟会员;

    (四)协调和组织联盟活动;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等。

    各联盟会员单位需指派一名工作联系人,在秘书处的领导下进行具体事务的处理。

    第十六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再继续担任联盟职务时,该职务由其原单位重新推荐担任人选,理事会协商确定后,接续开展联盟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联盟会员单位(含理事会成员单位)采取动态调整机制。联盟会员须认同联盟章程,有积极发起并参与联盟活动的能力,享受联盟会员权利,承担联盟会员义务。严禁以联盟名义从事与联盟宗旨无关的活动;如违反联盟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或未经授权以本联盟名义组织各类教师教学发展活动和项目,对联盟的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联盟活动,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取消其联盟会员资格,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取消会员资格后不可重新申请加入。

    第十八条 联盟不收取会费。联盟日常运行经费由轮值单位承担,联盟开展的各项活动由承办单位承担或会员单位商定分担。经费使用须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联盟理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即生效。

     

     

    附件:1. 长三角高校教师教学发展联盟高校类会员申请表(请点击这里

    2. 长三角高校教师教学发展联盟非高校类会员申请表

    3. 长三角高校教师教学发展联盟理事(秘书长)推荐表(请点击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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