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稿2010.12.22
第一条 为了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特建立督导工作制度。督导工作由学校和院(系、教学部)两级组成。
第二条 学校建立督导团,接受学校委托,对于本科教育教学的某一部分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导团向学校负责。学校督导团可以指导院(系、部)督导组的工作,接院(系、部)委托,进行专项调研。
第三条 院(系、部)建立督导组,接受院(系、部)委托,对本单位的本科教育教学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督导组向院(系、部)负责,并接受学校督导团的指导。
第四条 督导任职条件:热爱、关心本科教育教学,有比较丰富的教学和教学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职称,本人愿意且身体健康的学校在职和退休教师或干部。
学校督导,退休人员由校退休教师协会推荐,在职人员由院(系、部)推荐,学校聘任。院(系、部)督导,由各单位聘任。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立督导团,聘任团长一位、副团长若干位。协助学校组织督导工作。
督导聘期为一至两年。可以续聘。聘任时应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并支付酬金。酬金可由教学业务费支付。
第五条 学校设立督导办公室。主任由学校聘任一位在职干部担任,代表学校负责督导工作。工作人员由若干在职人员担任,也可聘用退休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督导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 按照学校工作要求,制定学期(学年)督导工作计划。在制定计划过程中,听取督导团的意见。
2、 聘任学校督导。
3、 为督导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4、 组织督导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
5、 汇总、整理督导工作材料。
6、 分别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院(系、部)和职能部门提交督导的意见和建议。
7、 收集和整理学校和各部门、各单位整改情况或答复,并及时与有关督导和督导团沟通。
第六条 学校定期研究督导工作,听取督导工作汇报和督导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答复督导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院(系、部)指定一位领导负责督导工作,定期讨论督导工作,听取督导工作汇报,听取督导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八条 本条例自学校通过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予以修订,解释权归督导办公室。
|